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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澧县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09-07 14:00:15   来源:
经县政府第十七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县政府印发了《澧县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澧政办发〔2019〕2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
经县政府第十七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县政府印发了《澧县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澧政办发〔2019〕2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作解读。

一、制定《办法》是满足预拌砂浆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我县建筑工程项目每年预拌砂浆需求量20万立方米左右,一般由周边区县市预拌砂浆企业提供或项目自行搅拌,严重污染环境,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且市政府及周边县市都已经出台了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为了切实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我县预拌砂浆管理,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的政策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对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运输、管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第十五条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分期分批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区域和数量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第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常德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各县市人民政府,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可根据本方法,结合自身实际依法制定实施细则。”上述法律法规都鼓励支持预拌砂浆的管理和应用推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职能部门职责。县工信局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编制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生产企业的布点规划以及产品目录;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参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规划;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执法检查等工作;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等部门执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2.明确了生产和运输规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者,同时,生产企业要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生产企业在产品运输过程中,必须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必须密闭运输,保持车辆清洁,防止沿途撒落和渗漏,对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明确了使用和监督管理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县城规划区所有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推广期为两个月)。推广期满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因预拌砂浆无法送达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砂浆等情况,导致施工现场无法使用预拌砂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现场搅拌砂浆。

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由住建局予以公示。县政府督查室定期组织县工信局、县财政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明确了法律责任。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明确了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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