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发改委责令惠州惠城区新荣河砂开采经营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即人民币293,103.61元罚款。对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即人民币1,554,468.06元罚款。
决定书表述称,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7日致当事人《关于协商东江惠州河砂销售价格的函》(惠市东江河砂〔2015〕31号),建议当事人将与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潭头砂场(销售价格75元/ m³)相邻的新荣砂场的河砂销售价格设置为67元/m³。
根据2015年12月7日当事人上报给惠城区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调整河砂销售价格的报告》,当事人按照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的调价建议调整了价格,调价之后当事人全标段河砂销售平均价格达到67元/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