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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0-11-05 17:23:15   来源: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愈发重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既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又产生扬尘污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愈发重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既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又产生扬尘污染,不利于文明城市建设,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为减少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我县“禁现”政策显得极为紧要与迫切。

二、编制依据

1、《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将温州市纳入限期禁止范围,通知要求温州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2、《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361号)

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二十条:

城市城区、县城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镇建成区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2012﹞4号)第一条:

从2012年7月1日起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砂浆(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各县(市)根据具体实施情况,确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

5、《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温发改服务〔2015〕362号)第四条:

自2016年8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现场搅拌的除外。

三、“禁现”的起始日期和对象范围

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

四、《通告》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答: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

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告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核查、核实。

五、《通告》有什么其他要求?

答: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审查图纸、编制概算和预算。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有关费用列入投标文件。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管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定期发布信息指导价。

六、对违反《通告》的行为有哪些处罚?

答:《通告》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未经事先报告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按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而进行现场搅拌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但未事先报告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通告》的实施日期、有限期是什么?

答:《通告》的实施日期为2020年7月1日,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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