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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2020-11-13 09:58:34   来源: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局对《广州市预拌砂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局对《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广州市司法局关于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布2019年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和《广州市司法局对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总体审查意见》等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起我局开展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按程序开展,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被列入集中修改范围,主要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工作职能重新调整,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整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原文中的相关表述作相应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政策。

  首先,国家对发展散装水泥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必须完善《管理规定》以落实有关要求。当前在工程建设中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体现。我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已经近50年了,然而水泥散装率仅为4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在国家明令要求狠抓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的背景下,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在建设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将对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利于节约大量能源,有利于减少粉尘和二氧化碳排放,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和提高建筑施工生产效率以及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可以有效地提高水泥散装率,有利于促进水泥工业结构的调整。由此可见,严格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正当其时,这不仅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还是一件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好事。

  其次,制定《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的具体举措。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中进一步强调指出:“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鼓励水泥掺废渣。继续执行‘限制袋装、鼓励和发展散装’的方针,……进一步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措施,保持中国散装水泥高速发展的势头”。在2007年6月,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六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中第三点明确提出:“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再次提出:“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也明确规定预拌砂浆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与职责。因此,为了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做到依法行政出台《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再次,与国内其他大中城市比较,广州在制定预拌砂浆管理方面的法规相对滞后。上海市2003年就出台了《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北京市在刚进入“十一五”时期就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要求纳入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的措施通告》(京政发[2006]5号)中,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规划委、北京市环保局等部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23号)。另外,国内其他大中城市已经相继出台相关专门规章制度,如江苏省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质监局、环保厅已经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号令)、《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156号令)、《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规范我市预拌砂浆市场,加强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起草过程

  我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广州城市建设网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30个相关职能部门、协会和单位的意见。通过收集28份回复意见,听取各方建议,对征求意见稿予以修正,形成了送审稿。2014年5月16日出台第一版《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2018年5月7日第一次修订。现根据《广州市司法局对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总体审查意见》,针对原文中的相关表述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整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第二次修改。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是针对近期海砂事件,《规定》明确了预拌砂浆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供货单,并加强售后服务,向施工单位提供产品施工操作指引、派出技术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施工企业应主动向预拌砂浆企业索取上述文件,并按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二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将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进行验收,我市预拌砂浆的生产应用和监督管理将更为规范、合理。

  三是除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外,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均应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四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中,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等级和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使用质量不合格预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向施工企业发出书面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签署同意文件,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同时,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将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必备条件之一。

  经研究,我局认为出台《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很有必要,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发展绿色建筑,使预拌砂浆的行业发展更趋于完善。

  本文件基本符合现行相关的规范要求。

2020年3月
广州市城乡与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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