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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 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7-02 17:37:03   来源: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砂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砂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场所,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依法注册登记,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初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和“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  申请办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四) 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

    (五) 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其相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 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

    (七) 质量管理手册;

    (八) 企业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下载《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散装办;

    (二) 市散装办在收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请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条件进行现场初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署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散装办;

    (三) 省散装办自收到市散装办上报的符合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复核,并作出备案结论;对通过复核的企业在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 www.sdszsn.com)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 通过公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省散装办在2个工作日颁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书面告知。

    第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省散装办每月底前通过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 www.sdszsn.com)等形式集中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对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级散装办要优先予以服务、指导和扶持。为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等提供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组织企业进行技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企业提升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条  已备案的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变更事项包括:

    (一) 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四) 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更;

    (五) 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六)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  因违法经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  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三) 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

    (四) 出现安全等重大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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