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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2018-07-03 00:09:35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砂迎来大发展!福建明文奖励使用机制砂,严格限制使用海砂
制砂迎来大发展!福建明文奖励使用机制砂,严格限制使用海砂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
      积极推广机制砂,对使用机制砂超过一定量的企业通报表扬并信用加分。使用机制砂(含机制砂占比超过50%的混合砂)拌制的混凝土浇筑的方量按年度统计达到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对相应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和信用加分。对使用机制砂按年统计达到3万立方米及以上且占本公司用砂总量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信用加分5分。
      严格限定海砂应用,未经净化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严禁海砂(包括净化海砂或者受氯离子侵蚀或污染的砂或者使用受氯离子侵蚀或污染的石子制作的机制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保证房建与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设计与合同管理
     设计文件应明确混凝土允许的最大氯离子含量,并明确预拌混凝土用砂应符合《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规定,未经净化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严禁海砂(包括净化海砂或者受氯离子侵蚀或污染的砂或者使用受氯离子侵蚀或污染的石子制作的机制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明确预拌混凝土允许的最大氯离子含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结构的预拌混凝土不得用海砂或其与其他砂的混合砂,并加强合同落实情况的管理。
      二、加强砂进厂(场)管理
     (一)严格把关砂的来源,积极推广机制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把关砂的来源,保证砂的来源符合《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规定。各地应按《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机制砂的通知》(闽建建〔2014〕7号)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机制砂,解决房建与市政工程用砂紧张问题。
     (二)加强氯离子和贝壳含量检测。砂使用前,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天然砂还应进行贝壳含量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494要求。
     (三)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10月1日起,砂等原材料使用前,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登录“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中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厂信息登记子系统”进行进厂信息登记。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登记内容实时在省厅网站(www.fjjs.gov.cn)和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www.fjgczl.com)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登记信息,自动链接至“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向社会实时公布工程项目使用的每批次预拌混凝土用砂等原材料情况。
       三、强化监督抽查抽测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砂和拌合物质量的监督抽查抽测,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并结合当地情况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用砂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的监督抽查抽测,抽查砂和拌合物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其中沿海市、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将监督抽查抽测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保障抽查抽测工作的正常开展。砂监督抽测的取样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规定,并至少抽取四份样品,一份为按JGJ52做试验的样品,一份为按JG/T494试验的样品,两份为封存样用于检测异议鉴定。取样后盲样送至检测机构检测,同时按JGJ52和JG/T494检测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机制砂及其与天然砂的混合砂不检测贝壳含量)。
       四、建立激励机制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将辖区前一年使用机制砂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名单上报省厅,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全省通报表扬并信用加分:
     (一)使用机制砂(含机制砂占比超过50%的混合砂)拌制的混凝土浇筑的方量按年度统计达到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对相应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和信用加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提供经预拌混凝土企业签章确认的证明材料并附相应批次机制砂进厂检测报告,监管部门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对机制砂进厂检测报告复核无误后方可上报。
     (二)对使用机制砂按年统计达到3万立方米及以上且占本公司用砂总量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信用加分5分。用砂总量(按堆积密度统计,下同)按“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统计的混凝土生产方量×0.6计。使用机制砂的方量由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相应的进厂检测报告,监管部门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对机制砂进厂检测报告复核无误后方可上报。
       五、严格惩戒处理
      对抽查抽测发现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一)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经监督抽测,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监管部门应移交设区市列入黑名单,同时责令预拌混凝土企业停产整顿,查找原因消除质量隐患,工程实体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进行处理。
     (二)砂经监督抽测不符合要求
      1.砂氯离子含量超过强条限额。若监督抽测发现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超过JGJ52-2006第3.1.10条等强制性条款规定限额,对相应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予以立案查处,监管部门应移交设区市列入黑名单,同时工程实体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进行处理。
      2.砂氯离子或贝壳含量超过JG/T494限额。若监督抽测发现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或贝壳含量超过JG/T494限额,监管部门应移交设区市列入黑名单,同时工程实体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附件9-9进行处理。
      3.砂含有氯离子。若监督抽测发现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和贝壳含量均未超过JG/T494限额但含有氯离子,且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对相应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良信用扣分。
     (三)未按规定登记进厂信息。根据“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统计数据,在“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厂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的砂按季度统计比实际使用的砂少10%及4000吨以上(含10%及4000吨)的,或者登记的原材料生产厂家等信息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良信用扣分。一年内因上述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两次及以上的,监管部门应报设区市列入黑名单。
     (四)黑名单限制措施。因上述(一)、(二)中1、2及(三)事项将预拌混凝土企业列入黑名单的,同时由设区市上报省厅将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列入省级黑名单。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一年内不得在全省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试验)业务;试验室主任被列入黑名单的,一年内不得在全省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六、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8年8月1日前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黑名单制度并报送省厅,未建立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预拌混凝土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将列入2018年对设区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各地要抓紧建立工作机制并抓好落实,未建立的予以扣分。
     (二)各地要建立预拌混凝土用砂举报制度,在官网或其他媒介上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2号)中有关分批分区域禁止预拌砼企业使用河砂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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