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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0-07-08 20:16:52   来源: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四年多来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四年多来,对强化我省预拌砂浆行业管理、促进预拌砂浆产品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适应预拌砂浆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对备案范围、品种以及相关条件的新的变化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企业的范围。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企业。

二、关于备案品种。《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江苏省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中规定的各类产品,主要包括普通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和蒸压加气混凝土和混凝土砌块等专用砂浆。生产石膏基预拌砂浆的企业可参照办法申请备案。

三、关于申请备案的条件。新建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除符合《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外,还应达到如下要求:

1、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立方米,且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应具备符合湿拌砂浆生产要求的独立的存储、搅拌、控制系统和专用运输装备,具备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等独立试验室。

2、生产湿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达到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的相关要求。

3、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散装物料等专用设备,干混砂浆专用车辆应配置车载收尘系统,湿拌砂浆企业应配备余料和污水回收系统。

四、关于新备案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除提交《办法》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供:

1、新版《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

2、试验室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申请备案前一个月上缴养老保险金凭单复印件。

3、申请备案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预拌砂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文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转产或增项生产预拌砂浆的,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

五、关于办结时限。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办理备案工作:

1、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提出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盖章报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符合备案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申请备案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2、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出的备案申请(包括辖区内直接申请的企业和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企业,下同),按照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意见;符合备案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申请备案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符合条件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对符合备案条件可以进行现场验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条件等进行现场查勘验收;对现场查勘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作出同意备案意见并盖章,在现场查勘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申请材料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现场查勘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场签署整改意见书,规定整改期限。

3、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上报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发《备案证书》,每月底前通过网站等形式集中向社会公布;经审核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六、关于备案证书到期换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到期换证,必须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向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新版《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

2、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企业备案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3、试验室试验仪器清单。

4、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校验)合格的、有效期内的仪器设备合格证书复印件。

5、试验室人员取得的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及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试验室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申请换证前一个月上缴养老保险金凭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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