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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急! 告急! 长江流域或十年禁止采砂! 又一重磅文件发布(全文)
2020-01-03 23:26:14   来源:水泥内参
  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大范围禁渔不
  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大范围禁渔不仅将影响到近30万渔民,更可能对各地采砂规划的实施产生巨大影响,采砂量在河道采砂收紧后再次因禁渔期的全面覆盖而缩减。
 
  因为在长江流域,江西、湖北、四川、重庆等省份均明文规定禁渔期内禁止采砂,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湖泊实施10年禁渔或对该流域采砂产生巨大影响。
其中:
 
  江西省2019-2023年“五河一湖”采砂规划可采区84个,年控制开采量为7120万吨,要求在鄱阳湖每年的禁渔期,应禁止采砂,鄱阳湖就在《通告》中大型通江湖泊范围。2016年9月通过的《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依法划定的禁渔区的禁渔期禁止采砂。
 
  湖北省《汉江中下游干流及东荆河河道采砂规划(2018-2023)》共规划52个可采区,汉江中下游和东荆河规划期内采砂控制总量为3475万吨,汉江为《通告》中的重要支流;《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在禁渔区内和禁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捕捞和爆破、采砂等水下作业。
 
  此外,年开采量6000万吨以上的《湖南省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河道采砂规划(2019-2022)》也在《通告》影响范围,长江流域各地在制定当中的采砂规划也应考虑禁渔期影响。
 
  长江流域和沿岸湖泊纵贯8100公里的水面上,11万条渔船和近30万渔民将彻底告别长江,此前受河道砂石资源收紧影响的天然砂开采量或再次收紧,部分严重依赖天然砂的地区或迎来市场巨大波动。
 
  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
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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